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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玉东与张洪林、张彦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东,张洪林,张彦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724号原告:王玉东,男,汉族,1972年5月10日生,住郸城县。被告:张洪林,男,汉族,1980年5月25日生,住郸城县。被告:张彦云(张艳云),女,汉族,1982年5月16日生,住郸城县。原告王玉东与被告张洪林、张彦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