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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执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晓峰与邵江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峰,邵江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4执1146号申请执行人陈晓峰,男,196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邵江舸,曾用名邵江航,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申请执行人陈晓峰与被执行人邵江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6)鄂9004民初300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邵江舸返还申请执行人陈晓峰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邵江舸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