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康成文与李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成文,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康成文,男、汉族,1967年1月29日生,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李红,男、汉族,1978年4月12日生,现住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成文与被执行人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康成文于2017年3月13日申请恢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87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李红偿还申请执行人康成文借款140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李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李红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康成文借款14000元,并缴纳案件执行费1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红于2017年4月18日偿还了申请执行人康成文借款14000元,并缴纳了案件执行费11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8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袁文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凤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