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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黄玉春与合肥海珍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春,合肥海珍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02民初1645号原告:黄玉春,女,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孔晓波,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刚柱,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海珍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张家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晓娟,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磊磊,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玉春诉被告合肥海珍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珍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斌独任审判,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玉春及其委托代理人孔晓波、殷刚柱、被告海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晓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玉春诉称:2016年因黄玉春家中装修,在海珍公司处购买包括:木门、橱柜、床、茶几、餐桌等家具装饰材料,并约定由海珍公司对黄玉春的房屋进行安装。合同签订后黄玉春付清了货款,后因家具装饰材料质量问题,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统木业受理消费者投诉调解协议书》,约定了海珍公司对黄玉春损失的赔偿款数额及对装修材料质量问题的解决方案,同时约定家具及装修质量问题海珍公司须在协议书签订之日起20天内解决完毕,若20天内问题海珍公司未予解决,则海珍公司按每天2000元罚款支付给黄玉春。《一统木业受理消费者投诉调解协议书》签订后,海珍公司未履行协议书中约定的义务,经黄玉春多次催促海珍公司仍未履行。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合肥海珍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共计306000元;2、被告合肥海珍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海珍公司辩称:一、海珍公司将定制家具安装完毕,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中协商的质量整改,海珍公司已经依约全部完成,只是黄玉春拒不签收,海珍公司返修的时间并未超过约定期限;二、黄玉春在海珍公司处购买的产品价值96000元,海珍公司给予折扣后收取80000元,后期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海珍公司也积极的解决,黄玉春的损失基本没有;三、黄玉春要求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超出法律规定;四、黄玉春在诉请中并未举证其损失的具体数额。黄玉春的诉请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2日黄玉春因家中装修需要与海珍公司签订《一统木业定制类产品预定单》,在海珍公司处订购木门、橱柜、床、茶几、餐桌等家具及装饰材料,并约定由海珍公司负责安装。当日黄玉春将家具及装饰材料款80000元,通过刷卡方式给付海珍公司,海珍公司出具了收款票据。2016年7月25日因产品质量问题原、被告补充签订了《一统木业受理消费者投诉调解协议书》,协议载明黄玉春投诉称“1.木门存在延期和严重的安装问题和产品质量问题2.定制产品延期23天,其中梳妆台延期47天3.定制产品安装后发现以下问题:①护墙板与墙面有超过1公分缝隙②大厅沙发背景墙护墙板上部扣线未在一个平面③酒柜顶线与吊顶缝隙超2公分④入户鞋柜左上方柜门存在严重色差,厂部内返后,发现柜门与其它原柜门样式完全不同,正面有大面积针孔⑤主卧隐形门背景墙装饰扣线厂部未先安装,到现场安装效果差⑥大厅阳台垭口横套板安装不到一个月起皮开裂⑦梳妆台顶部未按图纸制作顶线和柱头雕花。综上所述:黄玉春要求赔偿66000,七个工作日到帐(8月3日),同时在20天内(8月14日)解决所有问题,如果七个工作日不到帐,按每日1000元罚款,直到收到赔偿款为止。”海珍公司调查经过及处理结果为“①同意客户赔偿要求,赔偿款在七个工作日内打入客户账户②解决所有问题1.加做线条补平护墙板缝隙2.重做大厅背景墙左右墙板与中间保持水平3.加做顶线与吊顶平缝,酒柜顶部按样品补做雕花4.重做鞋柜柜门并改作百叶门5.主卧隐形门左右护墙板重做(由店内出图)6.重做阳台套板7.梳妆台按图纸重新制作8.所有木门免费提供门吸并安装③所有问题在20天内解决完成,客户不再追究公司任何责任,如果以上问题20天后还没有解决完成,海珍公司必须按每天2000元罚款给黄玉春,直到安装问题解决,黄玉春验收合格日签字为止(验收标准参见国家行业标准)”。协议书注明“以上为双方最终确认意见,签字生效”,海珍公司在协议书上加盖了公司印章。后海珍公司于2016年8月14日通过银行转账将协议书约定的66000元赔偿款转至黄玉春账户,但其至今未修复所提供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黄玉春遂诉讼至本院,提出诉称之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统木业定制类产品预定单》、家具及装饰材料款收款票据及刷卡存根、《一统木业受理消费者投诉调解协议书》、照片8张、海珍公司给付赔偿款的电子转账凭证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案件庭审过程中,本院征求双方调解意见:黄玉春提出海珍公司在不收回已交付产品且再行维修一次并补偿黄玉春10万元的情形下,同意解除合同;海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表示,海珍公司原则上同意该调解意见,但需庭后向海珍公司汇报,庭后海珍公司并未同意该调解意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海珍公司与黄玉春签订《一统木业定制类产品预定单》,按黄玉春要求为其定制家具及装饰材料,黄玉春为此支付了相应价款。后海珍公司向黄玉春交付的定制产品因存在质量问题,原、被告双方补充签订了《一统木业受理消费者投诉调解协议书》,海珍公司按该协议书调查经过及处理结果第①条的规定,赔偿了黄玉春66000元,但黄玉春诉称海珍公司并未按调查经过及处理结果第②条的规定,解决产品质量问题,并提供照片佐证,因海珍公司提供的《统一木业外部返修报表》并无黄玉春的签字确认,同时海珍公司又未举出其他反驳证据证明其已按调解协议履行修复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原、被告在协议书调查经过及处理结果第③条所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依法予以调整,依法认定海珍公司未按补充协议履行修复义务的违约金为10万元较为适宜。综上,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海珍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玉春违约金10万元;二、驳回原告黄玉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90元,减半收取2945元,由被告合肥海珍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第一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