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912朱龙秀与殷军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龙秀,殷军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912号申请执行人:朱龙秀,女,1965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被执行人:殷军发,男,1962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龙秀与被执行人殷军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到庭亦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向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均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但未获反馈。2017年4月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通知书,将查明的上述事实反馈申请人,要求其在七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殷军发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遆志恒执行员 徐建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春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