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56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5662丁凯与丁洪生、李晓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凯,丁洪生,李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56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凯,男,1976年10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丁洪生,男,1962年5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李晓梅,女,1969年4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丁凯与被执行人丁洪生、李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6月25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丁洪生、李晓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丁凯借款本金268737.2元及利息(以168737.2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11日起;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5月21日起,按月息1.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76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366元由被告丁洪生、李晓梅负担。因被执行人丁洪生、李晓梅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1日前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并未履行。通过金融机构,查询银行被执行人银行有小额存款,查询房产被执行人丁洪生、李晓梅各有房产各一处(邳房改*;商*),已经被本院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置,查询车辆被执行人李晓梅有苏C×××××号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已经被本院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置,另被执行人丁洪生的工资被另案冻结。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