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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执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惠芬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执162-5号申请人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武陟县木城镇文化路47号法定代表人:罗新生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孙惠芬上列双方当事人借款纠纷一案,武陟县公证处作出的(2016)武证执字第34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惠芬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孙惠芬在银行的存款,冻结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惠芬的存款至本院指定的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泽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