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文利与山东正易方源装饰传媒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利,山东正易方源装饰传媒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938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利,男,汉族。被执行人:山东正易方源装饰传媒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连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鸿玮,女,汉族。申请执行杨文利与被执行人山东正易方源装饰传媒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文利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34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山东正易方源装饰传媒工程有限公司应付给申请执行人杨文利工资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共计3001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山东正易方源装饰传媒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将被执行人山东正易方源装饰传媒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山东正易方源装饰传媒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山东正易方源装饰传媒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文利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广新审判员 刘忠涛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永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