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5执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吕淑芬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臣,吕淑芬,刘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976号申请执行人:康臣,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新发地康辰果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申请执行人:吕淑芬,女,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新发地康辰果品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刘斌,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康臣、吕淑芬与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45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康臣、吕淑芬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凝给付人民币1530000元、案件受理费18570元、公告费560元以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刘斌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康臣、吕淑芬申请执行的给付人民币1530000元、案件受理费18570元、公告费560元以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未受清偿。现申请执行人康臣、吕淑芬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刘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刘斌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5民初45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潇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