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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1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艳梅与赵晓莲、付邬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艳梅,付邬保,赵晓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1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艳梅,女,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被执行人:付邬保,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执行人:赵晓莲,女,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艳梅与被执行人付邬保、赵晓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2974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完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陕0822民初2974-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赵晓莲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赵晓莲银行账户内资金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内。二、冻结被执行人赵晓莲银行账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次冻结到期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慧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