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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执57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有海、孙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海,孙江,王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57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有海,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申请执行人:孙江,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王建刚,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3民初86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建刚名下车牌号为浙D×××××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详见绍兴海鉴评报字(2017)第0301号评估报告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水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