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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南通天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汉山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天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汉山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1266号原告:南通天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刘双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冲,该单位员工。被告:杭州汉山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法定代表人:蔡同文。原告南通天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汉山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南通天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天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天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南通天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管 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葛亚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