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恢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俊兰、阎俊、阎玉庆与乔衡、郭发民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玉庆,阎俊,杨俊兰,乔衡,郭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721号申请执行人:阎玉庆,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阎俊,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俊兰,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志秋,系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乔衡,男,汉族。被执行人:郭发民,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杨俊兰、阎俊、阎玉庆与乔衡、郭发民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向我院申请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琪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