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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2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马德臣与杨双、杨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臣,杨双,杨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2民初956号原告:马德臣,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岭镇石发村*组。被告:杨双,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岭镇新平村*组。被告:杨淑英(又名杨亚楠),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岭镇石发村水泥厂家属楼*号楼*单元一门。原告马德臣与被告杨双、杨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德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双、杨淑英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德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杨双、杨淑英给付借款本金10000元;2.依法判令杨双、杨淑英给付借款期间(2014年12月20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全部利息。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20日,杨双向马德臣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1.5分,用期一年,并于2014年1月29日出具欠据一份。借款到期后,马德臣多次找杨双索要,杨双于2015年3月14日给付马德臣一年的利息钱(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20日)1800元,剩余借款继续使用,未约定还款期限,杨双于原欠据上签字确认,同时杨亚楠为此笔借款签字担保。后马德臣多次向杨双索要无果,故依法起诉。杨双、杨淑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抗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20日,杨双向马德臣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分,用款期限一年,并于2014年1月29日出具欠据一份。杨双于2015年3月14日给付马德臣一年的利息款1800元(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20日),并表示借款继续使用,未约定还款期限,杨双在原欠据上签字确认,同时由杨亚楠(身份证上的姓名为杨淑英)为此借款签字担保,并注明了日期。后马德臣多次向杨双索要此款未果。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杨双向马德臣借款并出具欠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应受到法律保护。马德臣向杨双提供了借款,杨双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其未按约定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马德臣请求判令杨双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杨淑英作为该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担保期间内,应当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杨淑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杨双追偿。杨双、杨淑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德臣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二、被告杨淑英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双负担,杨淑英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传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振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