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执第2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申请执行刘红谈等六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刘红谈,逯言娜,逯建新,王凤平,杨龙,王闪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第20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负责人王卫玲,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刘红谈,男,1978年8月2日生,现住滑县。被执行人逯言娜,女,1978年6月7日生,现住滑县。被执行人逯建新,男,1974年2月6日生,现住滑县。被执行人王凤平,女,1972年3月5日生,现住滑县。被执行人杨龙,男,1987年10月28日生,现住滑县。被执行人王闪光,女,1986年11月23日生,现住滑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申请执行刘红谈等六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3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褚玉峰审判员 安会兰审判员 胡广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