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赵巧与张维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巧,张维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1074号原告:赵巧,女,汉族,1976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德虎,库尔勒市建设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维新,男,汉族,1956年6月1日出生,原住库尔勒市。本院受理原告赵巧诉被告张维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俞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