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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赵巧与张维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巧,张维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1074号原告:赵巧,女,汉族,1976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德虎,库尔勒市建设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维新,男,汉族,1956年6月1日出生,原住库尔勒市。本院受理原告赵巧诉被告张维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俞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