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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衡水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宇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宇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354号申请执行人衡水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南大街233号。负责人李长青,经理。被执行人河北宇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中华北大街天琴大厦2号楼26层。法定代表人于尽良,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宇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33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3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永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