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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执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松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松松,李猛猛,李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231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兰陵县县城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松松,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猛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法军,男,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4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松松、李猛猛、李法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松松、李猛猛、李法军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明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