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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平阳县小章无纺布制品加工厂、李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阳县小章无纺布制品加工厂,李忠,刘应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767号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小章无纺布制品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南岙村下段路170号后面。投资人:吴小章。被执行人:李忠,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刘应霞,女,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浙0326民初44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小章无纺布制品加工厂与被执行人李忠、刘应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忠、刘应霞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小章无纺布制品加工厂支付货款153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360元及申请执行��219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坐落于大丰区大中镇飞达西路南侧香堤雅郡3幢2-14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大中201406674,大中201406675)系被执行人刘应霞、李忠共同共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忠、刘应霞共有的坐落于大丰区大中镇飞达西路南侧香堤雅郡3幢2-1402室房屋。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刘应霞、李忠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被执行人李忠、刘应霞在上述财产被查封后五日内未履行义务的,则拍卖或变卖上述被查封的财产。三、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作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