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恢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玉环与牟启波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环,牟启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207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环,女,汉族。被执行人:牟启波,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刘玉环与牟启波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向我院申请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琪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