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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俊艺申请执行魏嘉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俊艺,魏嘉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10号申请人周俊艺。被执行人魏嘉莹。本院在执行周俊艺申请执行魏嘉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俊艺已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晓峰执行员  杨付林执行员  李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松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