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东春、王小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春,王小江,王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60号申请执行人:王东春,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王小江,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王羽萍,女,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王东春与被执行人王小江、王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小江、王羽萍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王小江另案已布控,王羽萍本案已布控,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证券信息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标的71000元,已履行标的0元,未履行标的71000元。鉴于此,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盼 盼审 判 员 陈 荣 华代理审判员 潘 立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建(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