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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民督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杨培录与周华清劳务合同纠纷支付令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培录,周华清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陕0724民督7号申请人:杨培录,男,195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申请人:周华清,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人杨培录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杨培录称,2013年3月,被申请人周华清因承包公路加宽,找到申请人要求为其承包的工程修砌护坡、水渠等工作,约定被申请人每天付给申请人工资120元。工程结束后,经过结算,被申请人支付了申请人部分工资,尚有8690元未付。现要求被申请人周华清给付申请人杨培录劳务费869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培录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周华清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杨培录劳务费869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周华清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瑜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