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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3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梁竺明、吴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竺明,吴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3858号申请执行人:梁竺明,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吴荣,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申请执行人梁竺明与被执行人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3民初3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竺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荣因拒不履行义务已于2017年4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司法拘留15日,现正执行中。另本院查明各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基于前述事实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此案目前暂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盼  盼审 判 员 章  志  标代理审判员 潘  立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期超(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