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大许与张有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许,张有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2024号原告,张大许,男,生于1980年3月15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汲滩镇孙庄村张绍**号。身份证号码:4113811980********。被告:张有生,男,生于1977年11月2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原告张大许与被告张有生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张大许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有生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愿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大许负担。审判员 武 圣 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金峰(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