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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大许与张有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许,张有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2024号原告,张大许,男,生于1980年3月15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汲滩镇孙庄村张绍**号。身份证号码:4113811980********。被告:张有生,男,生于1977年11月2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原告张大许与被告张有生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张大许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有生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愿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大许负担。审判员 武  圣  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金峰(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