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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56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5665丁清华与丁洪生、李晓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清华,丁洪生,李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56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清华,男,1959年11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丁洪生,男,1962年5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李晓梅,女,1969年4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宋艳红与被执行人丁洪生、李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6月25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丁洪生、李晓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丁清华借款本金146500元及利息(以76500元为本金,按月息1.8%自2014年7月16日起;以24000元为本金,按月息1.8%自2014年7月23日起;以76000元为本金,按月息1.73%自2014年8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81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418元由被告丁洪生、李晓梅负担。因被执行人丁洪生、李晓梅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5日前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并未履行。通过金融机构,查询银行被执行人银行有小额存款,查询房产被执行人丁洪生、李晓梅各有房产各一处(邳房改-×××;商×××),已经被本院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置,查询车辆被执行人李晓梅有苏C×××××号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已经被本院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置,另被执行人丁洪生的工资被另案冻结。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