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02执9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某某市某某局、某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市某某局,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9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某某市某某局,住所地:XX市XX路XX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覃某某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申请执行人某某市某某局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的行政非诉申请强制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某某市某某局作出河环罚函(2015)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没有自动履行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6)桂1202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上交罚款100000元,承担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本案生效判决书确认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班 晨 瑞审判员 谭津代理审判员岑荣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胤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