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张卫东、山东东平鑫海建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东,山东东平鑫海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3执1号申请执行人:张卫东,男,1967年1月8日出生,住东平县。委托代理人王长军,东平县东平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山东东平鑫海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平县城龙山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刘振海,董事长。张卫东申请执行山东东平鑫海建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东平鑫海建工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银行、工商总局、网上银行、车辆登记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彦宏审判员 陈士华审判员 宋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国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