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张雪侠申请执行王万发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侠,王万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3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张雪侠,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王万发,男,汉族,退休职工。张雪侠申请执行王万发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依据本院生效的(2017)陕0423民初32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万发从2017年3月起,每月应给付张雪侠抚养费、医疗费共计8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23执2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晓 强审判员 陈粮审判员胡立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