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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2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覃凤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覃凤玲,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覃凤玲,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覃凤玲,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覃凤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87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象州县象州镇温泉大道154号。法定代表人梁德芳,该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覃桂敏,该银行法律合规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德财,该银行员工。被执行人覃凤玲,女,1970年3月1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象州县。覃寿鹏,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象州县。胡筱兰,女,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象州县。潘秀成,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象州县。本院在执行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覃凤玲、覃寿鹏、胡筱兰、潘秀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明被执行人覃寿鹏、胡筱兰夫妻二人在象州县象州镇XX路X区X巷有一栋楼房;被执行人潘秀成、覃凤玲夫妻二人在象州县象州镇XX路XX号有一栋楼房,该二栋楼房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查封。经查询四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335783.78元及利息。执行中,经本院调解申请执行人与四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同意被执行人覃凤玲、覃寿鹏、胡筱兰、潘秀成到2017年10月份之前自行变卖上述房产清偿债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于怎样处置四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不宜对上述房产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2民初8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韦 铭审判员 覃柳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祥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