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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2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2728上诉人曹欢欢与被上诉人陈后法、原审被告邢红彦承揽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欢欢,陈后法,邢红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27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欢欢(曹欢),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后法,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侠,徐州市铜山区张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邢红彦(邢彦),女,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上诉人曹欢欢因与被上诉人陈后法、原审被告邢红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民初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向上诉人曹欢欢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曹欢欢收到本院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曹欢欢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上诉人曹欢欢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志名审 判 员  苏 团代理审判员  孟文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思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