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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烟台金山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良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金山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良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金山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法定代表人:杨少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良兵,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金山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良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余款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宏林人民陪审员  姜守强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岳修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