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民初36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赵晓勇与张玉生、河南安瑞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勇,张玉生,河南安瑞置业有限公司,辉县市百泉镇梅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3671号之一原告:赵晓勇,男,1980年12月7日生,住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翔,系辉县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玉生,男,1977年11月8日生,住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相山,系辉县法律服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合山(系被告张玉生父亲),男,1951年11月10日生,住辉县。被告:河南安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苏门大道与百泉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党艳丽,总经理。被告:辉县市百泉镇梅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辉县市百泉镇梅溪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勇诉被告张玉生、河南安瑞置业有限公司、辉县市百泉镇梅溪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启庆人民陪审员 袁明顺人民陪审员 刘扎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小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