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淄川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淄博汇江印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川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淄博汇江印务有限公司,淄博锦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淄博方傲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淄川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住所地,淄川区般阳路76号。法定代表人:孙丰广,经理。被执行人:淄博汇江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般阳路55号。法定代表人:蔺法祥,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锦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政通路。法定代表人:蔺法祥,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方傲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黄家铺工业园店子村星辰路。法定代表人:赵梓智,总经理。本案在执行淄川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诉淄博汇江印务有限公司、淄博锦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淄博方傲包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宓远胜审判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司立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