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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某某县农户自立服务中心申请执行赵某某、张某某1、张某某2、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县农户自立服务中心,赵某某,张某某1,张某某2,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128号申请人某某县农户自立服务中心,住所地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65年4月25日出生,住所地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张某某1,女,1964年11月25日出生,住所地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张某某2,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住所地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战某,女,1984年11月2日出生,住所地某某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上述双方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2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