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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7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成都为您服务广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何焰、四川欢乐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为您服务广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何焰,四川欢乐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6民初7219号原告:成都为您服务广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书院西街。法定代表人:吕文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俊英,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娟,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焰,女,汉族,1982年4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平,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四川欢乐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原告成都为您服务广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您服务公司)与被告何焰及第三人四川欢乐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乐空间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为您服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俊英,被告何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欢乐空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为您服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广告费1637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7月1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广告费1971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7月1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至6月,被告经原告授权代理《成都商报》刊登“居家装饰”广告事项,截止2015年6月底,被告尚欠原告广告费共计163776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何焰辩称,首先,被告是原告的员工,行使的是职务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原告承担;其次,被告是原告的代理人,其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全部构成要件,其后果也应由原告承担;第三,本案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应裁定驳回起诉;第四,因第三人欢乐空间公司涉嫌经济犯罪,原告已就本案争议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刑事案件尚未侦破阶段,本案应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第三人欢乐空间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31日,为您服务公司(甲方)与何焰(乙方)签订《成都商报“居家装饰”广告代理协议》,约定双方就《成都商报》2015年度“居家装饰”广告的代理达成一致,甲方授权乙方作为《成都商报》“居家装饰”平面广告代理公司,乙方全年保证完成180万元的广告收入;乙方广告结算价格为周六专栏按《成都商报》周一至周三其他版刊例价的5.4折结算,其他非专栏(含活动)按成都商报实际结算价的99折结算;乙方交予甲方的广告内容必须合法,乙方必须约束客户所提供的消费资讯真实、可靠,因此而造成的消费者投诉及赔偿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乙方与第三方产生的债权债务概由乙方独立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代理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乙方广告款执行月结方式,每月5日前需结清上月广告欠款,否则需按每日1‰向甲方缴纳滞纳金;乙方自行负责所刊发广告的刊后付款广告款的清收工作,若出现欠款无法收回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情况,由乙方负责赔偿此损失。2015年5月25日,何焰在3份《为您服务刊后付款申请单》上签名,确认4月30日为欧润刊发广告一次,应交广告费26433元;5月16日为幸福空间刊发广告一次,应交广告费19261元;5月23日为幸福空间刊发广告一次,应交广告费19261元。2015年6月30日,何焰在5份《为您服务刊后付款申请单》上签名,确认5月31日为创新思维刊发广告一次,应交广告费26433元;6月18日为欧润刊发广告一次,应交广告费26433元;6月3日为创新思维刊发广告一次,应交广告费26433元;6月4日为创新思维刊发广告一次,应交广告费26433元;6月4日再为创新思维刊发广告一次,应交广告费26433元。上述广告费共计197120元。以上事实有《成都商报“居家装饰”广告代理协议》、《为您服务刊后付款申请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为您服务公司与何焰签订的《成都商报“居家装饰”广告代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确认有效。为您服务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由何焰签名确认应付广告费金额后,何焰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广告费用,其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广告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虽然在《成都商报“居家装饰”广告代理协议》中明确约定,何焰广告款执行月结方式,每月5日前需结清上月广告欠款,否则需按每日1‰向为您服务公司缴纳滞纳金。为您服务公司起诉时已自愿降低了违约金,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本院予以准许。故为您服务公司要求何焰支付广告费1971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何焰提出因第三人欢乐空间公司涉嫌经济犯罪,本案应按“刑事优先”原则,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广告费,系依据由何焰签名的8份《为您服务刊后付款申请单》来确认的,该8份《为您服务刊后付款申请单》上载明的刊户分别为欧润、幸福空间和创新思维,并无第三人欢乐空间公司。何焰辩称第三人欢乐空间所欠的广告费101195元,为您服务公司在庭审中已自认已由何焰交回,故本案原告主张的广告费,并不包含第三人欢乐空间公司的广告费,被告何焰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何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成都为您服务广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告费用1971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971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7月1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成都为您服务广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6元,由何焰负担(该款成都为您服务广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已垫付,何焰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成都为您服务广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平人民陪审员  邓红人民陪审员  曹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