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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恢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张某、郝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11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无业,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郝某,女,满族,中国建设银行李沧升平路支行职工,现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6日审结,该案(2014)李少民初字第314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房屋折价款人民币220000元,扣除应支付婚生女张梦媛的抚育费人民币70000元,合计人民币150000元于2017年2月8日前付清,执行费32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上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费3200元【缴费案号(2016)鲁0213执1524号】,现案款人民币150000元已发放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并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少民初字第31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