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2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车德艳与崔太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德艳,崔太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2执546号申请执行人车德艳,女,195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图们市。被执行人崔太旭,男,1959年8月13日出生,朝鲜族,图们市海关退休人员,住图们市。申请执行人车德艳申请执行崔太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2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车德艳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崔太旭的工资账户和房屋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查封。经申请执行人车德艳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崔太旭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金成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雪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