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吴争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争,北京必肯国际商用标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144号申请执行人:吴争,男,199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被执行人:北京必肯国际商用标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红,总经理。吴争与北京必肯国际商用标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肯国际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的京通劳人仲字【2016】第5232-523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吴争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必肯国际公司给付工资105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必肯国际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必肯国际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必肯国际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吴争申请执行的工资1050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必肯国际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京通劳人仲字【2016】第5232-5239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潇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