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7-06
案件名称
汤国辉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岩,汤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002号申请执行人:李岩,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汤国辉,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李岩与汤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60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岩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汤国辉给付欠款本金2000000元、诉讼费26320元以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汤国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汤国辉名下有两辆车牌号为XX**、XXXX的车辆,本院已查封,但因无车辆下落,无法作进一步处置。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汤国辉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汤国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李岩申请执行的欠款本金2000000元、诉讼费26320元以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未受清偿。现申请执行人李岩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汤国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汤国辉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60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潇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栋-2--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