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隋云峰与唐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云峰,唐杰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1743号原告:隋云峰,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身份证号:×××。被告:唐杰,男,45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隋云峰与被告唐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东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晓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