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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哈尔滨某某机电设备配件有限公司、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某某机电设备配件有限公司,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4刑初22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哈尔滨某某机电设备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经理。诉讼代表人陈某某,男,汉族,1972年2月14日出生,系哈尔滨某某机电设备配件有限公司经理,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告人高某某,男,1963年3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汉族,大专文化,系哈尔滨某某机电设备配件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西大直街,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2016年4月26日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哈尔滨某某机电设备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被告人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小娇出庭支持公诉。某某公司诉讼代表人陈某某,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3日、5月25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某某公司经营期间,因无进项发票,在其公司与上海粤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联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购买了由粤联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张,票面金额为1736250元,税额252275.64元。后被告人高某某将所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入某某公司财务账。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已补缴全部税款。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发票复印件、记账凭证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某某公司及高某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予以惩处。被告单位某某公司、被告人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3日、5月25日,被告人高某某经营某某公司期间,在其公司与粤联公司未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两次通过他人购买了由销售方为粤联公司、购买方为某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736250元,税额252275.64元。后高某某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入某某公司财务账。2016年4月26日,高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通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高某某已将涉案税款全部补缴。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2、哈尔滨裕隆司法鉴定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3、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记账凭证。4、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5、营业执照。6、证人黄潮标、刘浩瑜的证言。7、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某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与其他公司没有发生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高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此应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高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将非法占有的全部涉案税款补交,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考虑其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不良重大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哈尔滨某某机电设备配件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缓刑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宋雪梅审 判 员  何静波人民陪审员  吕淑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伟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