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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郭红涛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红涛,汤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000号申请执行人:郭红涛,女,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汤国辉,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郭红涛与汤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99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郭红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汤国辉给付欠款2000000��、诉讼费11400元以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汤国辉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汤国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汤国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郭红涛申请执行的给付欠款2000000元、诉讼费11400元以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未受清偿。现申请执行人郭红涛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汤国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汤国辉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5民初990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潇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