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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7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谭国英与崔德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7民初621号原告:谭国英,女,195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崔德琳,男,40岁,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原告谭国英诉被告崔德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谭国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国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