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7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谭国英与崔德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7民初621号原告:谭国英,女,195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崔德琳,男,40岁,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原告谭国英诉被告崔德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谭国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国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