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4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周秋垂与周先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秋垂,周先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11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负责人:王添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余强,该行副行长。被告:陈健,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以其工作人员出现失误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周亚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帅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