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执3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月辉、杨德玲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月辉,杨德玲,杨继聪,徐秋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3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月辉,男,194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申请执行人:杨德玲,女,194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杨继聪,男,195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徐秋花,女,196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26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月辉、杨德玲与被执行人杨继聪、徐秋花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继聪、徐秋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向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杨继聪、徐秋花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林月辉、杨德玲代偿款22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630元,申请执行费32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温金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苗苗讨论笔录时间:2017年4月22日下午15时20分地点:平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421室参加人员:周俊、温金枝、林恒记录:李敏讨论内容:申请执行人林月辉、杨德玲与被执行人杨继聪、徐秋花追偿权纠纷一案的终结。讨论记录如下:温金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月辉、杨德玲与被执行人杨继聪、徐秋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继聪、徐秋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向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杨继聪、徐秋花尚欠申请执行人林月辉、杨德玲2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630元及申请执行费32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拟裁定:本院(2017)浙0326执36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对以上意见,你们有无异议?周俊: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无异议或者同意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林恒:同意经办人的意见。讨论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26执36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