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异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周美玲与陈丽妮、杨冠熙等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妮,周美玲,杨冠熙,杨晋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异39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陈丽妮,女,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周美玲,女,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杨冠熙,男,199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杨晋熙,男,199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关于(2016)粤0606执7635号申请执行人周美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丽妮、杨冠熙、杨晋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陈丽妮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陈丽妮异议称,其因不服(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8786号民事调解书及其执行案即(2012)佛顺法容执字第156号案件的执行,已经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该院已明确答复就是否立案在近期将回复;同时也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也在回复中。又因(2016)粤0606执7635号案件与上述案件重合。故此,异议人陈丽妮请求法院依法中止对(2016)粤0606执7635号案的执行。本院经审查查明,关于原告周美玲与被告陈丽妮、杨冠熙、杨晋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丽妮、杨冠熙、杨晋熙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腾迁出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上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壁飞路2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03××80),将上述房屋交还给原告周美玲。上述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权利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以(2016)粤0606执7635号立案执行。另查明,陈丽妮、杨冠熙、杨晋熙不服(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以“1.(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8786号民事调解书是薛洪斌采用欺诈手段骗取陈丽妮、杨冠熙、杨晋熙签订的,调解协议的内容不是陈丽妮、杨冠熙、杨晋熙真实的意思表示。2.上述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案号:(2012)佛顺法容执字第156号],薛洪斌及其妻子周健玲采用隐瞒事实的方式与陈丽妮、杨冠熙、杨晋熙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并不是陈丽妮、杨冠熙、杨晋熙真实的意思表示。薛洪斌与陈丽妮之间的债权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确认,薛洪斌不应当以当事人的身份参与到案件的执行和解过程中,该案的执行和解程序违法。3.案涉房屋为多层建筑,其价值远超过陈丽妮所欠薛洪斌夫妇的债务。4.上述案件执行程序中违规使用了未经指定的评估公司作出评估结论,该评估结论与当时房屋的市值相差超过100万元,侵害了陈丽妮的合法权益。5.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部分认定涉案房屋评估价为103万元,该项认定缺乏证据予以证明。6.原审判决认定周美玲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缺乏证据予以证明。”为由申请再审,被本院依法以(2016)粤0606民申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以上事实有(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0606执7635号公告、(2016)粤0606民申19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第103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案件中止执行应当符合法定情形。本案中,异议人陈丽妮请求中止对(2016)粤0606执7635号案的执行,但其所述理由,不符合前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且其对该案执行依据即(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曾以“(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8786号及其执行案(2012)佛顺法容执字第156号存在问题”为由提出的再审申请,也已被本院依法驳回。综上,异议人陈丽妮的异议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陈丽妮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周振祥人民陪审员 刘兆池人民陪审员 黄木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尤惠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