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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执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霖、蔡海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霖,蔡海清,刘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91执50号之二移送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霖,男,汉族,1999年2月6日生,住赣州南康区。被执行人蔡海清,男,汉族,1999年6月18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志强,男,汉族,1999年5月1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张霖、蔡海清、刘志强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791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张霖、蔡海清、刘志强还在服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91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凌慧明审 判 员  涂香斌审 判 员  邱 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肖祖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