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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执36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光东、李国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东,李国富,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36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光东,男,汉族,1975年4月9日出生,住长兴县。申请执行人:李国富,男,汉族,1953年6月8日出生,住长兴县。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组织机构代码:10926108-7。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光东、李国富与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44031.80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并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多个银行帐户,但均余额不足;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冀R×××××的帕萨特汽车一辆,登记日期2005年12月12日。因该车登记年份较久,实际价值低且未扣押到案,申请人同意暂不予以查封;3、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得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522执369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 勇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