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执恢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华与被执行人孙海波、郑福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683执恢23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绍嵊甘商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华与被执行人孙海波、郑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此案是(2014)绍嵊甘执民字第19号案件的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孙海波、郑福花于2017年4月19日全部履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